郴州钨公司召开2024年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第4次集中学习会议 |
点击次数:1 发布日期:2024-07-23 14:24:03 |
近日,郴州钨公司召开了2024年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第4次集中学习会议。郴州钨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申志均领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解读》(以下简称《条例》)并作总结讲话,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阳祖平传达学习《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典型案件警示录》(以下简称《警示录》),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作专题发言,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
会上,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旷仲池指出,《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红线,强调了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中详细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清楚地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通过学习和案例警示,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把思想建设成效落实到实践当中,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要深刻体会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肩负的重大责任,不仅要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更要注重依法治企、合规经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伟指出,本次学习非常细致,启示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在工作中重视风险辨识。身处国有企业管理岗位,时常会面临形形色色的诱惑和考验,因此,要时刻保持“四个清醒”,秉持谨慎自律,警惕风险点,抵制住诱惑,唯有坚定不移地守护廉洁的底线,才能公正、公平的履行职责,为公司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实际案例始终提醒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党和国家的相关法规、纪律并不会因为不知法而网开一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身作则,时时对照反省。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春海指出,《条例》是对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划定了不可触碰的红线,以高度的明确性回答了“可为不可为”的问题。在《条例》学习中,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结合,才能学习领会得更加深刻,经受住考验,守住底线红线;在《条例》运用中,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履职担当,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把所学转化为行动,为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做出贡献。
阳祖平指出,《条例》从从业人员性质、处分种类、处分情形等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可操作性非常强。通过对《条例》学习,能够让人明确点位、心中有数,从而抓牢自己,走出“想当然”的误区,防范于未然。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内容的学习和宣贯工作,组织公司各党支部通过“三会一课”、党员教育等方式向广大党员职工群众传递《条例》精神。同时,公司纪检工作要对标对表,自查工作做法,加大监督力度,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打好防范干部违法违纪组合拳。
申志均在总结讲话中强调:
一要加强持续学习。“一次远远不够”,要持续保持学习热度,多样化学习方式,真正了解、认知、掌握《条例》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要把公司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以来的学习内容串联起来,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内容贯通起来,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结合起来学习,形成从上到下、学习穿透、全覆盖、全理解的良好学习氛围。
二要加强对照检查。“学习不是目的”,通过《条例》学习,要做到明规则、用规则,利用好廉政风险隐患清单,以《条例》明确的行为规范为原则,加强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治标不如治本”,要进一步重视制度建设和衔接工作,以《条例》为遵循,完善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做到防范缺陷、堵塞漏洞、隐患绝源。
四要加强过程监督。“防范要在未然”,要坚持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把监督、检查、提醒工作做在日常、融入日常,发挥好公司多次开展警示教育的警醒作用,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